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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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被告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3年桂中银零营个房贷字第x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39077.43元、利息人民币976.23元、拖欠本金的罚息人民币1.05元、应收利息的罚息人民币2.6元,合计人民币240057.31元(以上的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19年4月25日,其后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781.2元; 四、被告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979元,由原告承担91元;保全费19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