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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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展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行与***、***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二、***、***共同偿还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339458.37元以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339458.37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还清本息止; 三、广西展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供抵押的位于大新县城东区展鹏壹号公馆5#楼5-1305号房不动产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因处理本案委托代理律师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16681元由***、***、广西展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984元,由***、***、广西展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