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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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与***、***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共同偿还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126876.29元以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126876.29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计,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利率计至还清本息止; 三、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供抵押的位于大新县城新平路106号和城绿洲第3栋1单元3层302号房不动产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因处理本案委托代理律师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6786元由***、***负担。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9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