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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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勃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勃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1,587.66元; 二、被告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勃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损失(以261,587.6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沈阳勃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申请费3,770元,共计13,970元,由原告沈阳勃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85元,由被告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