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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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海恒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0823.58元及利息(以120823.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海恒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8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088元,由原告重庆海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65元,由被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923元。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