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支行支付透支款本金4331.44元,支付截至2020年5月19日的透支利息270.58元、分期手续费444.01元,并从2020年5月20日起以未付透支款本金4331.4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该款付清为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支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9-2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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