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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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车斯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认购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负担50元(已交纳),被告重庆车斯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