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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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 潍坊玉成化工有限公司 潍坊天方圣鸿化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天方圣鸿化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次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9192.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04.31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203.2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原告***负担1120元,被告潍坊天方圣鸿化学有限公司负担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