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行唐县供电分公司 石家庄绿源生态园有限公司 河北永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行唐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石家庄绿源生态园有限公司苗木损失164235元整。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绿源生态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4元,减半收取1897元,鉴定费8000元,合计98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794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或者缓减免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