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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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金冠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301458.55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给付完毕。 二、被告***对上述***、***偿还原告石家庄金冠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偿还原告石家庄金冠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4元,减半收取36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7284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或者缓减免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