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西路支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81475.47元及违约金。每月违约金数额按欠款数额的2%计算,自2019年5月30日开始,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之。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计10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08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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