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与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代偿款77094.48元及违约金(其中15000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3月30日起、2500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4月29日起、2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2日起、2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5月8日起、9000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9月4日起、10594.48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及之后的利率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履行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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