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天门广场(泰安)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天门广场(泰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违约金(以9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房屋所有权实际转移登记之日止。其中截止2019年8月29日为61382元)。 二、被告南天门广场(泰安)置业有限公司于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泰安市东岳大街与虎山路交叉路口新加坡广场第3号楼20层2002号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28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387.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