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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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威海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威海盛安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4956元; 二、威海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威海盛安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6495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威海盛安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6元,威海盛安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19元,威海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167元;鉴定费3580元,威海盛安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威海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各负担1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