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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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星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苏华水泵厂、张家根、***、顾豫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6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恒升源机械厂、丁文生、***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4万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03-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