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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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苏州鹰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120232.87元。 二、被告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退还的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州鹰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苏州鹰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45元,由被告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5元,被告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江苏德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原告苏州鹰嘉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50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