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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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 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2016)苏0509民初94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第四项; 二、维持(2016)苏0509民初94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原审被告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审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按月利率12.5‰计算,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按月利率18.75‰计算); 三、维持(2016)苏0509民初94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原审被告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审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万元; 四、原审被告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原审被告***对原审被告***履行上述第四项中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审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审被告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459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6460元,由原审被告吴江世纪丰化纤有限公司、江苏普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审原告。原审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