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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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杰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杰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杰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苏州杰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48)。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