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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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四川久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的《工程项目履约协议》无效; 二、被告四川久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90万元; 三、被告四川久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以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以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以履约保证金9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3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以履约保证金9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履约保证金9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至付清时止);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久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被告四川久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