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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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8)皖172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驳回原告安徽大业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8)皖172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大业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相关款项846241.99元”为“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大业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相关款项2926983.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13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70000元,合计215130元,由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130元,安徽大业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308元,由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67+24086=42353元,由上诉人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安徽大业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