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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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45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鉴定费6150元,共计73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392元,或者提交交费票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或者缓减免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