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中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众邦经贸有限公司
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25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截至2019年4月3日,利息为111.463315万元,后期利息的计算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西中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众邦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就其在本判决中确认的债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赣(2019)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7×××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第四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就其在本判决中确认的债权对***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赣(2019)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7×××2号、7×××6号、7×××7号、7×××3号、7×××6号、7×××3号、7×××8号、7×××0号、7×××5号、7×××9号、7×××1号、7×××4号、7×××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第四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就其在本判决中确认的债权对被告江西省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赣(2019)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7×××2号、7×××6号、7×××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第五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江西中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众邦经贸有限公司、江西省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373.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7373.17元,由被告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众邦经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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