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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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禹城棉麻有限公司 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新疆新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禹城棉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截止2019年6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01174.68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9155%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复利以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罚息付清时止,按年利率4.9155%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山东省禹城棉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律师费1.5万元; 三、被告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省禹城棉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38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48381元,由被告山东省禹城棉麻有限公司、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