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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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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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海贤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90元,由上海贤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钟 林 人民陪审员 李 跃 年 人民陪审员 黄蕴运二Ο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 劼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