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懿峥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懿峥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59490.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懿峥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前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倍计算。以9890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计算;以185173.0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1日起计算;以175414.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1日起计算;实际付至款项付清日止); 三、被告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懿峥贸易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杭州懿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5元,由原告杭州懿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5元,由被告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460元。财产保全费3285元,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杭州懿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海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