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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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荣超丝织原料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615000元、利息人民币60839.08元、逾期罚息人民币52557.66元、复利人民币3204.87元(暂算至2017年3月21日,此后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荣超丝织原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1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59.50元,由被告***、***、***、杭州荣超丝织原料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杭州荣超丝织原料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荣超丝织原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