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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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230元、护理费31985元、残疾赔偿金35853、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860元,共计84928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其余损失158436元的70%即110905元(已垫付10000元,履行时予以扣除)。

案件受理费2633元,由原告***承担525元,由被告***承担210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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