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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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15649.46元; 二、被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货款115649.46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安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