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
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久源物流有限公司
扬州市海德石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4536198.94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8852842.1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人民币144536198.9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进出口代理费人民币1825361.99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6000元,合计1881361.99元;

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海德石化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南京久源物流有限公司、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1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83195元,由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195元,由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海德石化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南京久源物流有限公司、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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