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丰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丰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6592元及利息[以101262.4元(106592元x95%)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和以5329.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丰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31563元(1631563元-600000元)及利息[以949984.85元(1631563元x95%-6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和以81578.15元(1631563元x5%)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南京丰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京丰致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43元,由被告***承担3043元,被告***承担1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