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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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建睿(南京)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港美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押金469084.4元,并赔偿损失469084.4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港美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建睿(南京)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15元,减半收取905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港美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5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建睿(南京)电器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建睿(南京)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