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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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偿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132.05元元(截至2019年12月18日),并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为按照案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式等,自2019年12月19日起延续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最终数额以原告银行还贷系统生成的数额为准,但利息、罚息的总标准不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为7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