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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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扎尔航运(孟加拉国)私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停泊费315445.78及利息(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哈扎尔航运(孟加拉国)私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轮救助费用216000元; 三、驳回原告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30元,由原告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625元,被告哈扎尔航运(孟加拉国)私人有限公司负担6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