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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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043.49元、利息1030.54元、罚息42.73元(该利息、罚息数额为自2020年6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止,此后的利息、罚息数额为按照案涉合同的约定,自2020年7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最终数额以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贷系统生成的数额为准)。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3元,减半收取为1001.5元,保全费9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