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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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江北化纤有限公司 郓城县华北化纤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郓城县江北化纤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郓城县江北化纤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195823.72元、复利5060.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郓城县江北化纤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00元+195823.72元=5195823.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9.195403%后再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郓城县华北化纤有限公司、***、***、***、***、***、***对被告郓城县江北化纤有限公司上述一、二、三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99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郓城县江北化纤有限公司、郓城县华北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