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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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昊强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千里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昊强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48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昊强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以49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以4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以48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以48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山东昊强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述第一、二条债务数额之和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山东千里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昊强机械有限公司上述一、二、三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80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昊强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千里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