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金召铁矿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市临淄金召铁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8153966.38元(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 二、被告淄博市临淄金召铁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复息; 三、被告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下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市临淄金召铁矿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7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287570.00元,由被告淄博市临淄金召铁矿、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