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借款本金265222.28元,并支付截止到2019年7月16日的借款利息16475.61元、罚息1900.23元,合计283598.1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以借款本金265222.28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23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235倍计算);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作为抵押权人对于被告***、***名下抵押担保的位于保定市百花西路287号市轻工业局宿舍2-2-403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就本案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