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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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支付融资租金144986.88元、违约金(1、以4530.84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6日起计至2016年5月20日止;2、以4530.84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计至2016年8月17日止;3、分别以4530.84元为基数,并分别自2016年9月16日起、2016年10月16日起、2016年11月16日起、2016年12月16日起、2017年1月16日起、2017年2月16日起、2017年3月16日起、2017年4月16日起、2017年5月16日起、2017年6月16日起、2017年7月16日起、2017年8月16日起、2017年9月16日起、2017年10月16日起、2017年11月16日起、2017年12月16日起、2018年1月16日起、2018年2月16日起、2018年3月16日起、2018年4月16日起、2018年5月16日起、2018年6月16日起、2018年7月16日起、2018年8月16日起、2018年9月16日起均计至2018年11月1日止;4、之后以113271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以上计算标准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为17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