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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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结案证明 (2020)皖0881执2105号 申请人: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申请人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民终13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贷款640768.8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4元,执行费8932元。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案已结案,特此证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