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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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2071民初2446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英,广东皓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欣,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欣,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陈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泳琦,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周雄,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伊芬,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珠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珠海分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英,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欣,被告永安保险珠海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泳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人保财险珠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16377.93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1元(原告已预交4911元),由原告***负担293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224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2374元;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作退费处理。重新伤残鉴定费313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该款其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玲 人民陪审员杨佩芳 人民陪审员吕丹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杰殷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