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山东上水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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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山东上水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代偿款54404197.00元;

二、山东上水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440419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对山东上水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四分之一份额的清偿责任;

四、***在其名下坐落于山东省淄博市山区博山镇朱家南村的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林权证号:博林证字(2011)第1231号)的价值范围内,对山东上水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份额的清偿责任;

五、驳回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821.00元,由被告山东上水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德啟

审 判 员  苏晓宇

人民陪审员  张金萍

法官 助理  周树学

书 记 员  孙丰芝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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