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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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范水营业部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23民初4095号之一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钧。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范水营业部,。 负责人:闻怀强。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范水营业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2020年11月2日,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玉泉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顾久香 |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