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千年杏花酒业有限公司 山西杏花福酒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徐县***副食门市部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山西杏花福酒业有限公司ZL201730131477.8号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汾阳市北川酒厂停止生产与原告山西杏花福酒业有限公司ZL201730131477.8号专利权相近似的产品; 三、被告汾阳市北川酒厂赔偿原告山西杏花福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2.52元,由原告山西杏花福酒业有限公司负担5082.52元,被告清徐县***副食门市部负担300元,被告汾阳市北川酒厂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