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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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林州东兴牧业有限公司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涧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81民初8563号 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涧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王泽华,支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林、孙彩凤,本单位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林州东兴牧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涧支行与被告***、***、林州东兴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涧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涧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岳志强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昀昀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