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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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州市铁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晋州市铁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及损失物品的价款合计3414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条款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元、保全费420元,合计747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者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晋州市,邮编052260,收件人:立案庭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