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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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中宇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巩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中宇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巩留县宏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100,021.88元。 二、被告珠海中宇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巩留县宏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建材赔偿款120,920元。 三、原告巩留县宏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4.00元,由被告珠海中宇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