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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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钨钼销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衡东县恒大金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被追索人清偿前述第一项债务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35元,由被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钨钼销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衡东县恒大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