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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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2民初2283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住***。 负责人姬小刚,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史**,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未能找到被告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住***。 驳回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7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