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享有王国东因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份额为389048.5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9048.5元,并支付孳息损失(以179048.5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506元,减半收取2753元,由原告***负担813元,被告***负担1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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